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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4條

本公司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 前項投資,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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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