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第6條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6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 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重要規章之核定。 四、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訂及證券發行之核定。 五、盈餘分派之擬訂。 六、公司債發行之決議。 七、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之決議。 八、取得或處分重要資產之審議。 九、各種重要契約之審定。 十、經理人員及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本公司營業用基地、房屋之建築或買賣之審議。 十二、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集日期及事項之決定。 十三、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十四、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 十五、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十六、員工報酬之審定。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授權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