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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7條

本公司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期中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 二、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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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