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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第2條
臺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六十二億元,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及 數額,由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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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省政府斟酌需要定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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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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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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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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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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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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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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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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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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