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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8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還本、付息,均列入臺灣省各年度地方總預算,預期撥 交經理銀行,儲存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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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六十二億元,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及數額,由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第3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省政府斟酌需要定之。第4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第5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第6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第7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竊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第9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臺灣銀行經理之。第10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所得,不免徵所得稅。第11條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第12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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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