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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16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格式,由 土地所在地之工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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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