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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第6條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6條
舉發案件經移民署查獲且經審查符合
第七條
獎金核發要件者,移民署應以書面載明核發之獎金金額,通知舉發人申領。 舉發人應逐案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領獎金,並得以書面為之: 一、前項通知書。 二、舉發人具名領據正本。 三、舉發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影本。 獎金申請人未檢附前項第三款存摺影本者,移民署應以寄送國庫支票方式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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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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