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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36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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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