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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42條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準用之。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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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