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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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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