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路標識條例
› 第11條
航路標識條例 第11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海洋設施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航政機關核准。 二、違反
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設置、維護或管理航路標識。 三、違反
第四條
第四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航路標識。 四、違反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未通知航政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航路標識條例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