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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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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第5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於辦理航路標識設置、維護、管理、變更或移除作業時,應通知航政機關。 航政機關受前項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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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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