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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路標識: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之標識。 二、水域:指海洋、河川、湖泊、水庫等可供船舶航行之水面。 三、航船布告:指航政機關所發布,有關中華民國領域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改變或其他危險信息之航行資訊服務。 四、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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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