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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第8條

航政機關為航行安全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劃設航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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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