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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 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 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 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服務期間,指船長在船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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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