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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指經國際海事組織公布生效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及其相關附則、附錄、修正案、決議案、議定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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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