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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孕婦從事較輕便工作以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時,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領受之各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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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