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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 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 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 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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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