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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70條

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當值船員,應遵守航行避碰規定,並依規定鳴放音響或懸示信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員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7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5-7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準用之。第79條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80條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第84-3條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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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