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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69條

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私運之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船舶、人員或貨載受害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 船員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上船,船長或雇用人有權處置或投棄。 前二項處置或投棄,應選擇對海域污染最少之方式及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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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