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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67條

遊艇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遊艇,依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辦理註冊。 前項第一款遊艇登記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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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