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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72條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非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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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