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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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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80條
第 八 章 小船
供載運客貨之小船,應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舯部兩舷外板上。但因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特殊,未能勘劃,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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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舶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四、載重線標誌及…
第9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小船」的其他條文
第73條
小船之檢查、丈量,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其註冊、給照,由小船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非經領有…
第74條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一、檢查合格。二、…
第75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一、新船建造。二、自國外輸入。三、船身經修…
第76條
小船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申請丈量;經丈量之小船,因船身修改致船體容量變更者,應…
第77條
新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檢附檢查丈量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
第78條
小船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申請施行定期檢查:一、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
第79條
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航政機關應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至指定港口辦理。
第81條
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載客小…
第82條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
第83條
小船之乘客定額、應急準備、註冊、小船執照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
← 第79條
看 船舶法 全文
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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