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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 第82條
船舶法 第82條
第 八 章 小船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
第十五條之一
、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與第三項、
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之三
、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
第八十九條之一
、
第九十條
、
第九十二條
第一項與第三項、
第九十三條
、
第九十四條
、
第九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九十八條
至
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小船準用
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繳回航政機關。 載客小船準用
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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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的其他條文
第73條
小船之檢查、丈量,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其註冊、給照,由小船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非經領有…
第74條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一、檢查合格。二、…
第75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一、新船建造。二、自國外輸入。三、船身經修…
第76條
小船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申請丈量;經丈量之小船,因船身修改致船體容量變更者,應…
第77條
新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檢附檢查丈量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
第78條
小船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申請施行定期檢查:一、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
第79條
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航政機關應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至指定港口辦理。
第80條
供載運客貨之小船,應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舯部兩舷外板上。但因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
第81條
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載客小…
第83條
小船之乘客定額、應急準備、註冊、小船執照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
← 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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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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