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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8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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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