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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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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86條
第 九 章 驗船機構及驗船師
驗船師執業證書有效期間五年;領有該執業證書之驗船師,應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原領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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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6條
驗船師違反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驗船機構及驗船師」的其他條文
第84條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二、各項國際…
第8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
第8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一、犯內亂…
第88條
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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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船舶法 全文
第8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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