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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8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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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