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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84條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 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 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 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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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