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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7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 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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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