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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1條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雇主對工作中有墜落或物體飛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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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並保持地面牢固、平坦、暢通。第14條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警戒標示。第15條為便利海上作業人員往來船岸之間,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之安全設備。一、利用該船原有之舷…第16條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應設圍欄、擋板或以堅固之蓋板覆蓋。圍欄或擋板應高出甲…第17條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三、設置適當…第18條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第19條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第20條雇主對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作業之勞工,如無柵欄防護時,雇主應供其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艏、船舯…第22條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第23條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系利用電石(碳化鈣)自行發生者,雇主應將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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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