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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第21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1條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雇主對工作中有墜落或物體飛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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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解體」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並保持地面牢固、平坦、暢通。
第14條
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警戒標示。
第15條
為便利海上作業人員往來船岸之間,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之安全設備。一、利用該船原有之舷…
第16條
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應設圍欄、擋板或以堅固之蓋板覆蓋。圍欄或擋板應高出甲…
第17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三、設置適當…
第18條
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
第19條
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
第20條
雇主對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作業之勞工,如無柵欄防護時,雇主應供其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艏、船舯…
第22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
第23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系利用電石(碳化鈣)自行發生者,雇主應將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其殘…
←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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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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