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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2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 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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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