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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5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之準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繫船應使用合於安全標準之繫泊纜索,並應適當收緊。 二、安置上、下船設備。 三、拆除甲板上連接輕便電力裝備之電線與電源。 四、關閉甲板上有吸入油氣之虞之空調系統進氣口。 五、建立船與岸間通訊系統。 六、關閉通往甲板之通道及門窗。 七、除去甲板上裸露之燈火及電具。 八、艙內如有積水或殘油時,應先行抽送至污油艙,並注入惰性氣體。 九、清艙前應確認洗艙機橡皮管、電氣導電部分均己接妥,並使其電阻低於每公尺十五歐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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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