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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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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0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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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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