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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9條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作業
雇主對仍有動力之油輪,洗艙後污油水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艙抽出之污油水輸入污油艙時,其出水口應低於各艙之污油水液面。 二、污油艙污油水之排放應待全部之各艙管路及泵間污油水輸送淨盡,俟污油艙之油與水確已分離後,其底層待排放之放流水合於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時,始得排放。但以管路等輸送至岸上之接收槽者,不在此限。 三、排放前款放流水時,應先關閉洗艙泵、收艙泵及其他必要之閥。 四、清艙作業設置之接收槽應靠近下卸污油水之位置。 五、輸送至接收槽內之污油水,應靜置及去乳化處理後,始得將已分離之水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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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清艙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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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