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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7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分別設置解體安全作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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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