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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第55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55條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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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
第47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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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解體安全作業主任應以國中以上畢業並從事船舶解體工作三年以上者選任之。前項解體安全作業主任之任…
第50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開始之日於清艙作業或船上解體作業及岸上解體作業場所選任安全作業管理員,受安全…
第51條
油輪清艙事業單位對於洗艙作業勞工應予分班,每班三人至四人,受船上清艙安全作業管理員指揮、監督…
第52條
油輪清艙事業單位使用水泵為洗艙機動力從事洗艙作業,應置機械安全管理員,其任務如左:一、進入水…
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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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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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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