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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8條

清艙安全作業主任應以高中以上畢業,具左列資格之一者選任之: 一、曾任油輪二副以上職位三年以上。 二、從事油輪解體工作三年以上。 前項清艙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 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規劃訂定安全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 三、決定清艙作業順序及週期並協調、監督清艙作業情形。 四、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檢點。 五、督導測定作業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缺氧情形,並採取必要措施。於作業前告知安全作業負責人當日作業計畫及清艙事項。 六、作業前督導檢查船上清艙設備、機具及作業環境。 七、督導、指揮船上清艙作業並檢查已完成清艙船內之清潔及積水情形。 八、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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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