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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申請給與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依式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 航政主管機關接受前項申請時,應依其收件號數之次序速為相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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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