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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 第3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第3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來源為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所徵金額,其應徵 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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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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