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 第5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第5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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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