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
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
防制及衛生保健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由行政院衛生署
納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辦理相關業務;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
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內政部,由內政部納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治菸品稅捐逃漏者,其受分配機關為
財政部,並循預算程序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各該受分配機關獲配款項之運用,應依其運用辦法 (要點)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