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 第4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第4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二、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 五、防治菸品稅捐逃漏。 六、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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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