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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特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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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