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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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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8條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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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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