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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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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13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
第九條
第二項前段、
第十六條
第一項及
第十七條
意旨之警示圖文。 展示菸品或菸品容器,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二項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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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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