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 第4條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4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及寵物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菸品;員工宿舍應與製造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四、應實施有效之病媒、菸甲蟲及菸蛾防治措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