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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4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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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