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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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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8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二、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三、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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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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