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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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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6條
第 二 章 設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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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集管團體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有第六條各款規定…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4條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
第4-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
第5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
第7條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目的。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
第9條
集管團體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
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
← 第5條
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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