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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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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